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觀光署對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所需經費,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專案申請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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