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總處不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友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工友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