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類機密文書資料,機密等級表示位置如左:
  一、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
      如裝封面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
  二、錄音(影)帶、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
      易於識別之處,於播放或放映開始與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三、地圖、照相圖、圖表之機密等級標示於每張正反面下端。
  四、器材機密等級之標示,視器材之性質,標示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
      標示。
  五、外國文字書寫方式,同我國者,機密等級標示位置依第一款辦理,
      橫書活頁者,標示於每頁頂端,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
      面上端標示。
  六、保管有外國文字之機密資料,其所標外國文字機密等級,須加用中
      文譯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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