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
  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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