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有線播送系統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
  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有線播送系統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有線播送系統不得播送未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
  電視業務者,所提供之節目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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