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如有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事項,得經主
  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臨時議案。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會時經主席之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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