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前二條設置之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
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後,任一機構異動之處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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