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九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因長期照顧服務法業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為連結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增加職能治療之可近性、多元性,促進「在
地老化」之政策目標提升社區照顧品質促進民眾健康,爰修正「職能治療
所設置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既有機構式職能治療所治療空間及無障礙設施之規定,並增訂僅
提供居家職能治療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之規定,並明定依現行規定以職能治療
所附設其他醫事服務部門者,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辦理之事
項。(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酌作文字修正或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
五條、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