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0點以 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倫理。 三、呼吸治療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以上 。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 認定;其符合規定者,並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