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前條測試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依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
  一、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百分之九十五氧氣
      加百分之五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達到四十毫
      米汞柱以上。
  二、卸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百分之百氧氣每分鐘六公升。
  三、觀察十分鐘後,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須達六十毫米汞柱以上,並
      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
  四、確定不能自行呼吸後,即將人工呼吸器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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