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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隨機抽取百分之十癌症個案進行 資料審閱,並將審閱過程、方法及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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