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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 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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