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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供製造人員使用之更衣室、洗手設備;未具備拋 棄式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者,應設置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
〔立法理由〕
原第二條第八款修正移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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