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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 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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