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
  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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