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
    推動,改為登記不發證,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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