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吸菸有關之器物,指收集菸品使用後殘餘物之器
物。
〔立法理由〕
定明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收集菸品使用後殘餘物之裝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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