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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吸菸有關之器物,指收集菸品使用後殘餘物之器 物。
〔立法理由〕
定明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收集菸品使用後殘餘物之裝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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