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費用之補助,其申請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應
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
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
    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七、足資佐證申請人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情形之資料。但參加農業相
    關訓練,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免附:
    (一)受僱者:
          1.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
          2.在職證明:載明工作部門、職務。
    (二)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商工登記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
正。
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不符相關規定,除合於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
助外,應予駁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六條規定申請補助之程序、應備文件
    ,並為查證其申請補助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要件,爰於第二款
    規定檢附實際訓練課程表,及於第七款區分受僱者與雇主或自營作業
    者等,不同就業型態之應備文件。又參加農業相關訓練且為農民健康
    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退除役官兵,視為訓後所從事行(職)業
    與職業訓練相關,毋須再提出第七款之佐證資料。
三、第二項明定欠缺申請資料而得補正者,榮服處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
    。
四、第三項明定受理申請之榮服處,就符合與不符合全額補助規定之申請
    案,應依其個案情形,作成核予全額補助、改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
    助,或駁回申請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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