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列採購事項:
    (一)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二)其他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之採購,但不包括土木工程之採
          購。
二、關於原物料之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仍適流通幣解繳事項。
五、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立法理由〕
鑒於第四款原訂「『重整』幣」之語意不明,並參照現行實務係以不適流
通硬幣及仍適流通硬幣作為回籠硬幣是否銷毀或再流通的準據,爰酌作文
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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