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120037953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8條、第17條、第27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2年1月15日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032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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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5年9月3日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066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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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9年11月25日中央銀行臺央發字第079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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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2月19日中央銀行(八六)臺央人字第090016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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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中央銀行(八八)臺央人字第090045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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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0年8月8日中央銀行(九0)臺央人一字第090034982號令修正發 布第 2條、第8條、第9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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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 09300444481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自94年1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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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 1010001219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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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 1040046375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24條、第27條條 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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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120037953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8條、第17條、第27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六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並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中央銀行為應中央造幣廠處理回籠
硬幣實務作業需求,以回籠硬幣處理作業為骨幹,規範各幣別回籠硬幣之
保管、專案分類、人工整理及不適流通硬幣之銷燬等各個環節,爰修正本
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於回籠硬幣整理業務架構下,將現行條文用詞擴充為涵蓋專案分類與
    人工整理等之「處理」業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中央造幣廠處理回籠硬幣實際作業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條文第八條、第十七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
造、銷燬、回籠硬幣處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
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立法理由〕
按中央造幣廠經營回籠硬幣之實際業務範圍,依據「中央銀行委託中央造
幣廠處理回籠硬幣作業要點」及「中央造幣廠處理回籠硬幣作業規範」,
係包含運送、保管、分類、整理及不適流通硬幣之銷燬等各項作業程序。
茲為契合實際業務情形,並使文義更為周延,爰將第一項之「整理」修正
為「處理」。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列採購事項:
    (一)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二)其他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之採購,但不包括土木工程之採
          購。
二、關於原物料之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仍適流通幣解繳事項。
五、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立法理由〕
鑒於第四款原訂「『重整』幣」之語意不明,並參照現行實務係以不適流
通硬幣及仍適流通硬幣作為回籠硬幣是否銷毀或再流通的準據,爰酌作文
字修正,以資明確。

成幣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祖模設計、雕刻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花模具製造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流通硬幣、各種平鑄級產品(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
    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之專案分類或人工整理事項。
五、關於印信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成幣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依現行實務作業,回籠硬幣可視業務之需,由中央銀行撥付本廠進行「專
案分類」或「人工整理」等程序;第四款之文意未能將上開程序涵蓋周全
,爰酌作文字修正。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