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
造、銷燬、回籠硬幣處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
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立法理由〕 按中央造幣廠經營回籠硬幣之實際業務範圍,依據「中央銀行委託中央造
幣廠處理回籠硬幣作業要點」及「中央造幣廠處理回籠硬幣作業規範」,
係包含運送、保管、分類、整理及不適流通硬幣之銷燬等各項作業程序。
茲為契合實際業務情形,並使文義更為周延,爰將第一項之「整理」修正
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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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列採購事項:
(一)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二)其他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之採購,但不包括土木工程之採
購。
二、關於原物料之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仍適流通幣解繳事項。
五、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立法理由〕 鑒於第四款原訂「『重整』幣」之語意不明,並參照現行實務係以不適流
通硬幣及仍適流通硬幣作為回籠硬幣是否銷毀或再流通的準據,爰酌作文
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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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幣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祖模設計、雕刻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花模具製造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流通硬幣、各種平鑄級產品(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
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之專案分類或人工整理事項。
五、關於印信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成幣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依現行實務作業,回籠硬幣可視業務之需,由中央銀行撥付本廠進行「專
案分類」或「人工整理」等程序;第四款之文意未能將上開程序涵蓋周全
,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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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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