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及農業金庫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除本辦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配置適格之外匯業務專業人員。
三、最近一年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無違反金融相關法
規,而受本行或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
之情事,惟已具體改善,並經本行或主管機關認可。
〔立法理由〕 依本條規範目的,第三款「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及「經主管機關認可
」所稱「主管機關」之範圍,應即包含銀行業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本行。惟為避免於適用時產生疑義,爰修正將「主管機關」及「本行」並
列,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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