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土地及社區之開發。
  二、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三、各項水電等基礎建設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四、廠房、住宅與其他相關建築之興建及維護。
  五、園區景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六、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七、水土保持設施之建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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