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捐贈會有財產應依本通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農田水利會應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契約,約定捐贈財產用途。但情形特殊 並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農田水利會得撤銷捐贈契約,收回捐贈之 會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