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
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
後,發給其餘獎金。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認定
有犯罪事實而為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
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有關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違法行為係處以刑罰,爰修正第
    一項。
二、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為資明確,
    爰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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