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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 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 標示其許可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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