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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第六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 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對外漁業合作核准之漁業活動項目,以漁業合作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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