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
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對外漁業合作核准之漁業活動項目,以漁業合作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為限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