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
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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