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 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