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動家畜屠宰場應有之機械設備:
  一、屠宰作業部門:
    (一)屠宰室應具有合乎人道屠宰之昏厥設備,及高架軌道輸送設備
          (兩屠體間距離以三十五公分設計)。
    (二)脫毛式屠宰毛豬,除前項設備外,尚須左列機械設備:
          1.放血用電動吊舉機及吊掛輸送軌道。
          2.燙毛設備。
          3.脫毛機。
          4.鉤掛臺。
          5.內臟輸送機(附不鏽鋼製內臟盛盤、熱水消毒設備及表示熱
            水溫度之溫度計)。
          6.高壓沖洗設備。
          7.電鋸。
          8.工作臺架。
          9.複驗用內臟盛盤及屠體稽查吊掛設備。
         10.電動吊掛輸送機及電動吊掛設備。
         11.電動吊掛輸送機及內臟輸送機應設有開關控制裝置(應設於
            檢驗臺附近)專供檢查員於必要時依法執行職權之用。
    (三)剝皮式屠宰毛豬,可免設燙毛設備及脫毛機但需另設剝皮機械
          設備,剝皮機械設備與屠體之接觸部分應以不鏽鋼材料製作。
    (四)屠宰牛、羊尚需左列機械設備:
          1.昏擊設備。
          2.剝皮設備。
          3.電動吊掛設備。
          4.鉤掛推送檔板。
          5.電鋸。
          6.內臟檢查臺(附不鏽鋼手推內臟車)。
    (五)內臟洗滌:
          1.洗滌臺。
          2.不鏽鋼製運內臟箱。
          3.不鏽鋼製手推內臟車。
  二、屠體分割包裝部門(無屠體分割包裝業務者得免設)。
    (一)不鏽鋼運送推車或輸送帶。
    (二)高架軌道。
    (三)切肉去骨調理臺:臺面為不鏽鋼製,附有白色高密度食品級塑
          膠切肉砧板(不得以木板代替)。
  三、機械之安裝規定:
    (一)固定之機械及設備之基座,需要裝於高出地面三十公分以上。
    (二)預冷室及冷藏室內之冷卻器及天花板,須加裝防止滴水設施。
    (三)屠宰吊掛時,其屠體下端需離地面六十公分以上。
    (四)預冷室、冷藏室及分割包裝室內及相通之屠體吊掛軌道,需離
          牆壁,水泥柱、冷氣機及其他固定機械等九十公分以上。
    (五)內臟輸送機、內臟盛盤與屠體吊掛系統之移動速度相同,如其
          中之一停止,另一者亦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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