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要保人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四、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
    、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立法理由〕
本保險不予承保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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