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
  事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
      選舉、罷免之辦理;鄉(鎮)代表、鄉(鎮)長、村、里長選舉、
      罷免之計畫、辦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資
      料蒐集、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
      、選票印發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
      與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
      出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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