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
員,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
報。
前項月投保薪資,不得申報調整。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規範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申報依據,爰於
第一項明定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參加本保險者之月
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等級申報。
二、有關上開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係考量依本辦法辦理加保者
之作業型態、獲致報酬方式確與一般投保單位之受僱勞工不同,為兼
顧渠等之給付權益保障與簡便加保之操作可行性,爰經參酌行政院主
計總處一百十年五月統計資料,全體受僱員工(含部分工時員工)經
常性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以下同)四萬二千八百六十三元,其中工業
受僱員工為四萬八百十九元,服務業為四萬四千三百三十八元,故將
投保薪資級距定為五個等級,於基本工資至四萬五千八百元(上限等
級)間訂定,俾供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按其工作收入狀況
,依前開等級申報。
三、又本辦法之加保方式係參考商業保險之旅遊平安險概念,提供簡便加
保方式,供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為所屬勞工或本人辦理加
保。故依本辦法之簡便加保方式,於完成加保程序並繳費完畢者,保
險效力即告確定,並不得更改,此係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明定。故
為使加保期間、投保薪資級距等保險事項明確,避免事後再予變更,
以達簡便加保之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前項申報之月投保薪資,不
得申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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