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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以下稱為鍋爐房 )。但移動式鍋爐、屋外式鍋爐或傳熱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之鍋爐,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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