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
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
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應另檢附下
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或聘有醫師二
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中一名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之巡迴X光車執照證明影本。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需另檢附
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建議,第二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鑑於部分醫療機構於申請認可巡迴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
構時,所檢附之租用合格之巡迴 X光車有效期限僅剩數月甚而於審查
後認可公告時已屆期,爰於第二項第三款修正其所檢附租用證明之期
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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