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七條設置專責單位,每一類應至少包括下列員額:
一、主管一人。
二、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第一項專責單位如合併設置時,主管及專責人員得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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