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七條設置專責單位,每一類應至少包括下列員額: 一、主管一人。 二、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第一項專責單位如合併設置時,主管及專責人員得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