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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 ,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應配合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日施行,爰修正施 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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