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三個月;審查未能完成者,得展延三個
月,並以書面通知事業。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
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