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二、優等獎:至多四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三、優良獎:至多五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前項各獎勵項目經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從缺。
〔立法理由〕
獎勵項目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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