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二、優等獎:至多四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三、優良獎:至多五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公開表揚。 前項各獎勵項目經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從缺。
獎勵項目及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