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
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
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違法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所稱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所應支出之電力、用水量、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或廢棄物處理等之費
用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
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成本。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其違法行為
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測、記錄、申報
、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
〔立法理由〕 一、消極利益之核算、推估方法。
二、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八條定之。
三、第三項係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判決。
四、第四項所稱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引用數據、資料為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資料,得由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表AP-A
(防制設備資料表)之「2.設備成本」相關欄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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