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53698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空氣品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過去環保執法以裁處罰鍰為主要制裁手段,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
簡稱本法)義務之行為裁處罰鍰,其額度之計算係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方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造成主管機關雖剝奪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者之所得利益,同時卻減輕或免除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者所應受之制裁,不僅不符合環境正義,亦影響企業競
爭之公平;遇有長期或重大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行為人可能一方面因違
反本法行為而獲有財產上之積極利益,另一方面因依法應支出而未支出或
減少支出而受有消極利益,如未剝奪其所得利益,顯有形成制裁漏洞之虞
。爰此,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依法處以罰鍰外,並得於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以實現環境正義,並提升執法公平性。本法第
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之核算及推估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參考國內外裁處違反本法義
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之理論與實務見解,以及近年實務上裁處違反本法義
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之實際案例,訂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
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作為主管機關追繳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
之計算及推估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提示主管機關應注意追繳所得利益之重大違規行為。(第三條)
四、積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五、消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所得利益計算引用之數據、資料來源。(第九條)
七、所得利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第十條)
八、主管機關追繳所得利益之核算、推估方法。(第十一條)
九、受有利益人之舉證責任及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協助查證。
    (第十二條)
十、所得利益得委託核算、推估及專家協審機制。(第十三條)
十一、主管機關追繳所得利益與受有利益人之協調機制。(第十四條及第
      十五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