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海域之採樣頻率及部位,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以每季一次為原則。於河川入海口,以枯水期水質較差時為
    原則。
二、採樣時應避免大潮或劇烈氣象變化時為之,並注意漲退潮之影響。
三、採樣時應考慮海域範圍、深度及分層,以取得代表性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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