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運送人於運送時,其運輸工具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中有關運輸標示之規
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因涉及運送風險及安全性,遂援引
    交通法規中有關運輸工具標示之規定,並依本法加強管理。
三、現行條文第三條海運、空運之規定已刪除,爰刪除海運及空運包裝件
    標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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