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 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送管理,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之 規定辦理。
依本法第四十條及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毒性化學物質 運送管理辦法,其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爰 增列運送管理事項及修正引述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