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舉辦一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績優評選。
評選作業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評選
小組執行並評定優選獎勵對象。
績優評選之報名方式、實施期程、評鑑流程、評分項目及給分方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計畫執行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評選辦理期間,並配合本法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爰修正第
    一項。
二、就自然人申請案件難以現場勘查方式進行審查,宜以書面或訪談方式
    為之,為保留評選作業彈性,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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