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稽核小組就下列採購案件應加強稽核監督:
一、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採購。
二、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採購。
三、有資料顯示使用情形欠佳或閒置。
四、主管機關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之異常採購案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稽核異常採購案件之擇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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