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工作底稿之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明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
  二、載明查核工作採用之方法、查核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簽證技師現
      場實地查核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註明出處。
  四、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環工技師於製作工作底稿時,應查核相關資料確實及符合規定,於首頁
  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並於工作底稿兩頁間加蓋騎縫印章或以其他
  方式表示其頁次為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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