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
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
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
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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