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地方金融組掌理信用合作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經指派對其他金
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七、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八、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已移由銀行業務組掌理,爰予刪除。
二、地方金融組掌理之金融機構除信用合作社外,增加郵政機構之郵政儲
    金匯兌業務、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爰予增列。
三、地方金融組尚掌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合作社
    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等機構之檢查,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組織法第二條「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性質,擬不逐一
    明列。
四、地方金融組掌理之金融機構尚無國外分支機構,爰刪除第六款。
五、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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