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人員,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
  局長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之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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