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十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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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構),經奉准實施人費率者,其人員之薪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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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應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訂年度用人費率,報請本部轉陳行政
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部會商
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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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之薪給,採薪點制。薪給折算薪額標準,由本部在核定之各機構
用人費支付限額內定之。但所定薪點折算薪額之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
院核定。
前項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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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訂定加給辦法,報請本
部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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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之薪給,不得超過民間類似企業人員之薪給。民間企業人員
之薪給,由本部每年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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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之薪給,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由本部在其用人費
支付限額內核定。其餘人員,均應按實際職員所列等級,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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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
局長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之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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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之薪給,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費有結
餘,得按員工服務績效之貢獻發給工作獎金。
工作獎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
個月薪給為度,達成部分盈餘之事業,按達成部份盈餘之比例計算,其
公式為:工作獎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
實績者,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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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屆至年終決算,如未達成預定營運目標,或用人費實際支出總額
,超過當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時,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
,經層報行政院核准外,本部應對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
課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部分,由本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
商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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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得依照本辦法擬訂薪給管理實施細則,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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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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