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十條規定
  訂定之。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構),經奉准實施人費率者,其人員之薪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各機構應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訂年度用人費率,報請本部轉陳行政
  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部會商
  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各機構之薪給,採薪點制。薪給折算薪額標準,由本部在核定之各機構
  用人費支付限額內定之。但所定薪點折算薪額之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
  院核定。
  前項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各機構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訂定加給辦法,報請本
  部核定施行。

  各機構人員之薪給,不得超過民間類似企業人員之薪給。民間企業人員
  之薪給,由本部每年調查之。

  各機構之薪給,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由本部在其用人費
  支付限額內核定。其餘人員,均應按實際職員所列等級,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各機構人員,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
  局長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之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
  銷。

  各機構人員之薪給,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費有結
  餘,得按員工服務績效之貢獻發給工作獎金。
  工作獎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
  個月薪給為度,達成部分盈餘之事業,按達成部份盈餘之比例計算,其
  公式為:工作獎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
  實績者,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定實施。

  各機構屆至年終決算,如未達成預定營運目標,或用人費實際支出總額
  ,超過當年度用人費支付限額時,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
  ,經層報行政院核准外,本部應對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
  課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部分,由本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
  商定處理辦法。

  各機構得依照本辦法擬訂薪給管理實施細則,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