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申請出國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員申請出國,應由任職機構保證出國人員於限期屆滿後返國,非
  經本部核准外交部准予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逗留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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