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申請出國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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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為辦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之出國申請事宜,特訂定本
  審核準則。

  本準則所稱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係指經本部核准登記有案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之出國接洽業務或考察研習(受訓),比
  照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應先經本部核准後,
  檢同有關證件轉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申請出國,應逐案詳敘具體接洽業務或考察
  計畫或研習項目、出國地點、日程,並檢具邀請文件或身份證明,函本
  部核辦。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申請出國,須具備左列條件:
  一、經本部核准登記有案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或公司組織之
      正式職員,服務滿二年以上,並擔任與出國任務相當之職務一年以
      上,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及一般經濟金融或保險知識為限。
  二、身心健全、思想純正,並通曉前往國定之語文。
  三、研習人員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歲。
  申請出國人員,並應檢附最近一年營業稅單影本。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每年派員人數依其正式職員總數不得超過
  其最高額十分之二,其由公司負擔費用者,應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列支。

  申請出國人員,經本部核轉外交部發給護照後,應於三個月內出國,非
  經本部核准不得延期出國。

  申請人員申請出國,應由任職機構保證出國人員於限期屆滿後返國,非
  經本部核准外交部准予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逗留國外。

  申請出國人員應具結,聲明申請書所列全部內容及所附證件均屬實在,
  如有虛偽或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情事,除依法另負刑事責任外,並於兩年
  內不得依本準則申請出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